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,初次審議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,應取消授權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條款,在食品安全法中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提出明確要求。
小作坊攤販食品安全風險較高
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江波說,修訂草案加大了對有固定場所、有證照、有一定規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力度。但對于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要求沒有實質性變化。
“這個群體引發的食品安全風險問題,今后會不會成為一個主要矛盾?”江波說,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群體非常特殊,主要有兩個方面:一是難以滿足修訂草案 關于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,意味著這個群體食品安全風險比較高。二是這個群體規模非常龐大,引發食品安全風險問題影響也比較大。另外, 可能還會引發一些社會問題。
洪毅委員說,修訂草案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規定中,小作坊的“小”字應該去掉。法律是否適用于一項具體事務,是以其對社會是否可能造成危害來決定的,而不是以大、小為原則。不管大小,只要是違反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,就要承擔相應責任。
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,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,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、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,保證所 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、無毒、無害,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,具體管理辦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。
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對上述規定未作修改。
江波認為,修訂草案應對小作坊、食品攤販有專門的、針對性的規定或要求。食品安全法已經實施5年了,按照現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 市應制定小作坊、食品攤販管理辦法。這5年,各地在實施本法中的成效、問題、經驗、教訓有很多,應對這些進行歸納、分析,有選擇地在本法中作出規定。
不應簡單規定由地方出臺法規
“修訂草案缺少對小攤販的監管內容。”劉新成委員說,小攤販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密不可分。我們要對食品安全進行全程監管,如果對小攤販這個食品鏈條末端的監管不到位,可能影響政府管理的公信力。建議增加對食品小攤販實行有效監管的條款。
“ 為什么黑心食品總是死而復生?”王剛委員說,在現實中經?梢钥吹,通過一些治理風暴、行動之后干凈了幾個月,可是過后黑心食品又都卷土重來。卷 土重來涉及的大企業不多,重點是小作坊、個體戶。過去是張家燒餅,打擊完了改叫李家燒餅,照樣賣燒餅,該添加什么非法的東西繼續添加。本法對此應有原則性 規定,不應簡單規定由各地出臺相關的地方性法規。
王隴德委員認為,地方性法規出臺緩慢,導致執法監督空白。到2013年7月僅有10個省區市出臺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法規,大部分省 區市還沒有出臺,因此,產生了許多問題。這次修訂草案又重復這一規定,但沒有具體要求。應總結出臺的這10個省級管理經驗,規定一些指導性原則,在修訂草 案中予以明確,不能把這個重要任務一交了之。
應實行分類審批許可管理模式
全國人大代表符之冠說,關于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問題,從嚴格意義上講這種表述是非常不嚴謹的,什么叫小作坊,什么叫大作坊?在食品管理范疇中, 小作坊可以歸到食品生產環節,食品攤販可以歸到食品流通和消費環節。既然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對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法律,就不應該把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單獨列出 來。這兩個經營模式是老百姓接觸最多、安全隱患最大、管理最難的部分,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由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規進行管理。但這5年有一些省市制定 了相關法規,卻沒有一個成功的管理模式出臺。
符之冠認為,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一直沒有管理好,是因為沒有將其列入許可和審批環節中。在設定的食品生產、經營管理規范是一個大而全的管理規范,這就 自然而然把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游離在行政主管范圍之外。要正視這個問題,就要實行分類審批許可的管理模式,根據不同的經營模式制定相應管理規范,而不 是靠萬能的管理規范對所有類型的食品進行管理。要完善分級管理模式,對隱患非常大的企業或者是隱患比較大的環節,加大管理力度。管理規范的企業,就沒有必 要每天去巡查,而對安全系數很低的企業,就要增加巡查和監管的頻次。而不是所有的巡查和監管都均衡用力,要抓小放大,使我們現有的管理資源能夠很好地用在 食品安全監管上。所以,建議增加分類制定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的條款,同時取消由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的條款。
秦順全委員建議,建立對農民自產的食品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銷售的食品日常抽檢、安全評估和風險警示制度。